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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知味
随着老年化不断加剧,更多的老年人愿意选择专业化的养老机构安度晚年。然而,在养老机构中偶有出现老年人意外摔伤、骨折、走失、猝死等情形。一些家属与院方往往无法通过沟通解决纠纷,。今天,小编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大家一起来区分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受伤究竟由谁来担责。
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老年人自负其责,养老院可予以适当补偿。意外伤害是指伤害的结果非人力所能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发生的损害后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公平分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因老年人和养老机构过错导致的损害
1.养老机构与老年人之间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制。因老年人自身过错造成的伤害后果,如果养老机构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并没有过错的话,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老人或其家属和养老机构双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养老机构因为自身疏于管理或者服务不当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的由养老机构担责。比如因养老机构设施设计不到位,造成老人摔伤;护理不到位,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造成老年人本身的伤病进一步扩大等。
来自养老院老人之间或第三人的伤害
1.第三人承担责任。此类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情况严重的可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进行治安处罚,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
2.养老院安全保证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实践中,养老院一般依照上述规定中的“公共场所”处理。如果养老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即使约定免责条款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老年人入住养老院签订的合同一般是养老院事先拟就的。比如,“在没有护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锻炼场所锻炼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这类条款具备格式条款的特征,。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养老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提高硬件水平,降低老年人受伤的可能性。发生伤害事故后,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得到妥善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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