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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全县敬老院“公办民营”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2022-01-13 05:15:25
  •     为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开门立法”,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现将《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敬老院“公办民营”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8年6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电子邮箱: jcxfzb@163.com

    联系电话: 0530-2420118  0530-2420117

    联 系 人: 王爱华   史庆珍

    邮政编码: 274600

     

     

     

    鄄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敬老院“公办民营”改革的

    实  施  意  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办敬老院管理工作,提升公办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盘活存量资产,减少财政投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和山东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民〔2016〕86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菏政发〔2016〕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公办养老机构是政府履行兜底养老职责的主要载体,也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县抢抓省市加大敬老院建设扶持力度重大机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建设了一批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在集中供养五保老人、发挥示范引导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县公办敬老院均有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管理,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专门的护理人员,加之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管理资金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着发展活力不够、服务能力不强、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尤其是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能力欠缺。距离全市 “确保2020年年底全市8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公办民营或转制为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有利于公办养老机构激发活力、提升能力,更好地履行政府兜底养老责任;有利于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盘活存量资源,扩大有效供给;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扩大社会参与,把养老服务业做大做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深化公建敬老院体制改革,理顺运行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明确职能定位,提高利用效能,丰富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公建敬老院在养老服务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行业整体质量,努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老为本、保障基本。着力保障城乡五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

    2.坚持盘活资源、提高效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公建敬老院,,进一步提高公建敬老院服务质量和效益。

    3.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建敬老院体制改革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界定产权关系,明晰双方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

    (三)总体目标

    通过改制使公建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向社会全面开放。2018年,完成35家公建敬老院的体制改革。到2020年,全县11家公建敬老院全部实行公建民营模式,确保公建敬老院托底保障功能更加明确,养老资源配置更加均衡,对村居(社区)老人的服务辐射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三、主要内容

    (一)公建民营模式的定义

    公建民营模式是指将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把经营权、管理权、服务权交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转变经营机制,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独立法人实体运营的模式。

    (二)公建民营后机构定性

    公建敬老院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后,机构性质仍为公有,此外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属地政府以及县民政部门指导下完成应承担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后,可利用空余床位为本区域其他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其服务收益应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

    (三)完善公建民营运营机制

    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建民营敬老院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流程,细化程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服务,采取单项服务外包、专项服务合作等方式,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分项目、分步骤地使用社会优质服务资源;通过招投标、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等方式,引入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开展运营。

    (四)培育公建民营服务品牌

    认真研究制定公建敬老院专业层次设置的规范,明确各养老岗位设置、人员职责和服务规范;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引进、在职培训和资质认定,不断提高公建敬老院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同时,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培育发展一批公建民营服务品牌。

    (五)保障公建民营扶持政策

    1.妥善处置原敬老院有关问题。、属地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原敬老院有关问题:一是妥善处置原有管理和护理人员,原则上由合作方在用工时优先安排。二是做好在院五保老人在转型过程中的思想工作,保持五保老人情绪稳定;三是做好敬老院无缝交接,确保不存在管理空档。(责任单位:、相关乡镇〈街道〉)

    2.保障机构基本设施需要。公建敬老院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要保证设施的完整,以减轻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负担。民营机构运营后,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运营机构承担,维护、维修后建筑物增加的附加值由原敬老院所有。(责任单位:相关乡镇〈街道〉、县财政局、

    3.公建民营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作为民营机构,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收住五保人员的,费用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当年度关于特困供养人员供养资金规定的供养标准执行,除此以外,县、乡两级政府不再给予任何经费补贴。同时,、相关乡镇对合作方使用供养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合理支出,,如资金不足,由合作方负责解决。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其生病护理和去世后的后事处理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合作方与属地乡(镇)、。(责任单位:相关乡镇〈街道〉、县财政局、

    4.在公建民营期间,由社会力量出资扩建、兴建的新增床位,按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政策享受补助。(责任单位:相关乡镇〈街道〉、县财政局、

    5.改制后入住率不高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申请创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拓展居家服务功能,为周边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相关乡镇〈街道〉、县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公建敬老院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相关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置好改革前敬老院的有关问题。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根据改革工作需要,不断细化完善任务方案和保障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要求,对公建敬老院逐一研究论证改革方案;要加强对改革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足额落实各项专用经费和补贴。县发改、人力社保、卫计、、公安消防等部门恪尽职责,创新完善相关政策。

    (二)坚持依法改革

    公建敬老院的改革,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申请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有从事养老服务从业经验,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有与运营管理的公建养老机构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招投标书内容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运营租金、法律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满足政府保障对象的入住需求等事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要建立健全民营后的敬老院准入、,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切实指导、协助运营主体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加强日常运行管理。乡镇(街道)与县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民营敬老院履行合同、管理服务情况的调查及评价工作,帮助运营主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公建敬老院改革政策,切实做好对已入住公建敬老院的老年人和申请入住的老年人宣传解释工作,使其安心、放心。及时总结改革情况,宣传典型经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