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全市公办敬老院市场化改革与创新运营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通过市县两级政府和县级民政、财政、卫计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力争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敬老院市场化改革工作。
(资料图片 源自网络)
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和创新运营管理模式,打造一批高标准、标杆式的敬老院;整合撤并一批区域类规模较小、设施简陋、入住率低的敬老院;提升一批规模较大、入住率不高、改造和设施完善投资较小的敬老院;规划和重点扶持一批储备型的战略性敬老院,全市敬老院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和设施标准化基本要求,社会化运营比例达到80%以上,床位使用率达到70%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到35%以上,到2020年达到50%以上;设施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水平走在全省前列,争取通过1年时间改革完善,进入全国省会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市场化、标准化、现代化第一阵营。
基本原则:
坚持机构服务宗旨不变。坚持供养机构资产所有权不变。敬老院市场化改革只是将机构运营管理权交给社会运营方。在运营期间,运营方可依照协议约定使用国有资产,但不得将国有资产抵押和转让。坚持统筹规划、集中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域内敬老院统一归口移交由县级政府统筹,由县政府以国有资产形式委托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坚持医养结合、丰富内涵。在推进敬老院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要依据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推进医养结合,不仅要解决医疗机构与敬老院的结合度问题,还要注重研究解决“医”的内涵和服务质量问题,特别是针对老年群体、特困人员探索形成特色化医疗保障新模式。
主要任务:
全面推进区域敬老院资源集中整合,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对不同区域的敬老院,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类施策整合。对地理位置偏远、硬件软件基础差、入住率低的敬老院实施撤并,特别是建在乡镇的多数敬老院,普遍小、散、差,这种状况既加大了政府投资费用,又不利于集约化管理和提高集中供养入住率,也不利于社会运营方降低运营成本,更不利于推动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可将供养的特困人员集中到条件较好、容量较大、服务较优的敬老院统一安置,使集中供养人员享受到更好的生活保障和服务。由于特殊原因难以撤并的敬老院,可通过费用和补贴“打包”形式,采取委托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相对的市场化改革。将闲置下来不再列入规划范围的敬老院,可转变功能定位,采取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联合投资、社会资本单独投资的方式,改造成养老机构或日间照料服务场所,发挥其养老服务设施的最大效益,同时解决资源闲置浪费问题。
全面改造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实现机构设施标准化。政府集中投资,改善居住大环境,开展环境绿化、路面硬化、设施优化建设,根据供养对象特点和需求,合理配置健身器材、娱乐设施,开展机构无障碍设施和地面防滑改造,加强餐厅、活动室等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居住小环境,注重改善供养对象个人居住条件,室内配备保暖、降温设备和电视机、收音机等娱乐设备,有条件的供养机构配备独立卫生间和洗浴设备,加强室内卫生和供养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使环境设施不断改善、管护能力不断增强、服务满意度不断提升。
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实现机构运营管理现代化;,实现日常管理制度化;全面提升敬老院医疗保障能力,实现医养结合特色化;全面规范集中供养人员的政府运营补贴标准,实现保障政策规范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伙食费标准每月不得低于450元。全市敬老院市场化改革后,将形成公建民营新模式,完成改革任务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各项政府补贴政策;全面营造改革环境和突出政策支持,实现政府扶持常态化;全面实施形象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实现全市敬老院整体形象大提升等。
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消防整治、清产核资阶段(2018年6月1日-6月15日)。
2、改造完善设施和形象建设阶段(2018年6月16日-7月30日)。
3、引进社会机构、推进市场化改革阶段(2018年8月1日-8月31日)。
4、工作评估、完善提高阶段(2018年9月1日-9月28日)。
5、组织全市验收、实施等级评定阶段(2018年10月1日-10月30日)。
6、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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